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,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判断当事人是否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,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:
(1)行为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;
(2)行为人客观上有欺诈行为,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等;
(3)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,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;
(4)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,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

对于因欺诈行为,当事人应注意行使撤销权时除斥期间的限制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: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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